| 劳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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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10-20 09:08 |
自2001年1月,斯开始实施新的外籍劳务就业法,按该法律规定,所有在斯就业的外籍劳务人员和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企业组织都必须接受斯就业局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该局负责对外籍劳务人员进行审查和对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企业组织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工作许可证。斯新法律规定,斯对外籍劳务人员实行定额许可证管理制度,由就业局统一掌握,按定额标准发放,发放的工作许可证的限额为斯人口总数的5%。
斯工作许可证分为三种:特别就业许可证、一般工作许可证和打工许可证。持特别就业许可证的外国公民在斯就业不受雇主和年限限制,其就业权利与斯本国公民相同,一般工作许可证和打工许可证则必须有用人单位申请和有效雇佣合同。欧盟国家公民在斯就业享有与斯公民同等权利,其它国家公民则根据政府间有关协议和本人具体情况确定。
外国公民申请在斯工作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证明、工种技术等级证明、雇主申请和雇佣合同等。某些岗位还需提交学历和学位证明。斯主管部门在受理外籍劳务人员就业申请时,对斯紧缺的工种技术人员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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