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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协议
2002-10-20 09: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1992年11月9日)
  主要内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相互鼓励和保护在对方领土内投资;为对方企业设立常驻代表处提供必要条件;同意设立司长级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3年9月13日)
  主要内容:相互鼓励在对方领土内投资;为对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对对方投资给予公正与公平待遇和保护;给予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不对对方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93年9月13日)
  主要内容:规定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互派专家考察和讲学,交换科学技术信息,组织研讨会和学术会议、共同研究,试验和交换研制成果等;指定科技合作执行机构;成立中斯科技合作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5年2月13日)
  主要内容:规定应征税种和税率,对从事建筑工地等承包工程作业时间规定为12个月;互免营业税或今后类似营业税的税收。

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与斯洛文尼亚工商会合作协议》(1996年10月15日)
  主要内容:促进两国机构及企业间交往与合作,交换信息;相互支持召开有双方企业界人士参加的研讨会、报告会,洽谈会,或互派代表团访问;为对方商会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贸易和工业展览会提供帮助。

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与斯洛文尼亚工商会合作协议 补充条款》(1999年5月17日)
  主要内容:双方同意进行经济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的交流,以探索在中国和斯洛文尼亚建立合资企业的可能性。双方将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来设计、执行和监控以上活动。

(200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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